桂林市公安局關于春節期間
全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
為加強春節期間全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維護良好社會秩序,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、爆炸等重特大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,確保全市人民度過一個歡樂、祥和的新春佳節,根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55號)和《桂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等規定,現就全市202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放區域
?。ㄒ唬┤细咚俟防跫一ネㄖ翉R嶺互通、包茂高速公路廟嶺互通至池頭互通、包茂高速公路池頭互通至馬面互通、桂林繞城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馬面互通路段組成的環道以內象山區、秀峰區、疊彩區、七星區、臨桂區、雁山區、靈川縣的城鄉區域;
?。ǘ┣绊椧幎▍^域以外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。
?。ㄈ﹪覚C關辦公場所;文物保護單位;車站、碼頭、飛機場等交通樞紐,軌道交通設施,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、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內;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;山林、草原等重點防火區;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學校、養老機構、旅館、商場、市場、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;輸變電設施以及環境自動監測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。
二、未取得公安機關《焰火燃放許可證》的單位和個人,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,不得燃放禮花彈、小禮花類、摩擦類、煙霧類以及單筒內徑大于30毫米、單發藥量大于25克、總藥量大于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以及標識注明為A級、B級的煙花產品。
對不遵守以上規定,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地點,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、區域或者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地點的旅館、飯店、影劇院、娛樂場、運動場、展覽館等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經營管理者,未履行勸阻或者報告義務,并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對經營管理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桂林市公安局